来源:本站 2026-03-13
欧盟《工业加速器法案》(Industrial Accelerator Act, IAA)是一项围绕“清洁工业产能本地化”和“供应链韧性重构”展开的产业立法。从条款本身来看,该法案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贸易壁垒工具,而是通过公共采购规则、国家补贴条件、战略项目审批机制以及供应链安全条款,通过原产地要求系统性强化欧盟境内制造能力。其政策设计逻辑非常清晰:通过法律手段,将“欧洲制造”嵌入未来清洁技术产业结构之中,覆盖领域电池储能系统的技术及其价值链、纯电动汽车、车外充电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包括与电气化和数字化相关的组件、太阳能光伏技术、关键原材料的提取、加工与回收利用等。整体目标-欧盟及其成员国应努力确保到2035年,欧盟制造业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至少达到20%。
围绕这项拟议法规的争论一直持续到最后一刻,内阁首脑会议从周一开始一直持续到周二,也就是乌尔苏拉·冯德莱恩领导的欧盟委员会最终签署协议文本的前一天。据一位欧盟委员会官员透露,在这次超时的会议上,草案又被修改了44处。委员会首席发言人宝拉·皮尼奥在周二的例行午间简报会上证实,“委员们预计将通过一项工业加速器法案提案”。
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措施将在绿色公共采购中确立“欧盟制造”的优先地位,同时将友好第三国是否纳入其范围的决定推迟六个月。这意味着,即使在周三宣布之后,像英国或瑞士这样的国家仍然需要游说才能加入这一行列。
法案对战略性绿色产业的主导企业引入外国投资设定限制。这些限制主要针对中国,涵盖电池和储能、电动汽车及零部件、太阳能光伏发电以及关键原材料的提取、加工和回收利用等领域。该提案的早期版本由工业专员斯特凡·塞茹尔内负责监督,上个月曾遭到欧盟执行机构多达九个部门的反对。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到上周末,反对的部门已减少到三个,其中包括欧盟委员会权力强大的贸易部门。该人士因需讨论闭门会谈而要求匿名。
法案对具体以下信息进行了相关规定:
首先,在制度结构方面,法案设立了“战略项目”认定机制。凡被纳入战略项目范畴的工业投资,将获得更优先的行政处理地位,包括更明确的审批路径、压缩的许可期限以及更高层级的协调支持。文件强调,这类项目应当有助于增强欧盟的产业韧性、减少关键技术或关键供应链的外部依赖,并强化欧盟内部制造能力。可以看出,政策资源的分配方向与“提升欧盟境内能力”紧密相连。
其次,文件对成员国提出了审批效率方面的要求。对于特定类型的工业项目,成员国应设定明确的审批时限,避免因行政程序拖延而影响投资落地。这一安排旨在降低在欧投资的不确定性,使欧盟在全球产业竞争中更具吸引力。从政策逻辑上看,这是对“投资环境竞争”的回应,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贸易措施。
在国家援助方面,法案为成员国在特定条件下提供财政支持留下空间,但同时强调,这类支持应当服务于欧盟战略工业能力的提升。文件并未设定任何固定的本地化比例,也没有规定企业必须达到某一欧盟含量百分比才能参与市场活动。然而,条款多次强调增强欧盟内部制造能力和降低对单一外部来源的依赖,这种制度设计在方向上明显有利于在欧生产的项目。
此外,文件引入了供应链依赖与风险评估的概念。对于关键技术领域,如果存在供应高度集中于外部来源的情况,欧盟可以通过政策工具进行结构性调整。文件未指明具体国家,也未给出明确的比例触发标准,但将“供应链集中度”纳入政策考量,本身就意味着未来相关产业布局可能会围绕降低外部依赖展开。
在公共采购方面,文件允许在评估标准中纳入韧性、战略重要性等非价格因素。这意味着价格最低原则不再是唯一标准,采购决策可以综合考虑对欧盟工业能力的贡献。尽管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欧盟产地比例门槛,但其制度框架为成员国在采购实践中引入产业政策因素提供了法律基础。
值得强调的是,文件中并未出现强制性的本地化比例数字,也没有直接限制第三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但外国投资者不得收购、持有或行使任何联盟目标公司超过49%的股本、表决权或等效所有权权益,亦不得持有等效所有权、租赁权或其他可赋予联盟资产控制权的权利。
低碳产品得到鼓励
对于进口产品,排放监测可依据欧盟法规2023/956附件IV执行,并采用根据该法规第7条第7款(a)项通过的实施条例所确立的数据监测方法和质量要求,前提是该实施条例提供了等效数据集。此类授权行为应酌情规定以下要素:
(a) 识别制造商可申请温室气体强度标签的产品;
(b) 相关系统边界涵盖工业制造过程排放、相关前体物质排放及电力消耗排放。这些排放量的核算不考虑其发生于制造商设施还是其他设施,同时承认某些前体物质可能从其他装置获取。
(c) 产品温室气体强度计算方法
(d) 具有性能类别的分类
(e) 关于标签管理的补充性规则,包括主管机构;
(f) 关于认证、监督和核查的补充规则,在制定这些规则时,委员会至少应考虑:
(a) 根据2003/87/EC指令所定义的最新适用产品基准值;
(b) 数据已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和 CBAM 下公开;
(c) 新的欧盟排放核算规则,涵盖电力消耗、低碳燃料及非生物来源可再生燃料的排放核算;
(d) 新兴低碳生产技术及其预计减排潜力;
(e) 需要激励在所有生产路线中采用回收材料;
(f)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U)2021/1119号条例所规定的气候中和目标相一致
中国企业出海的机遇与挑战
对于中国产业而言,其影响主要体现在竞争环境的结构性变化上。首先,如果企业仅通过境外生产向欧盟出口产品,在涉及公共项目或获得政策支持时,可能难以获得与在欧生产项目同等的政策资源。其次,若企业选择在欧盟境内布局制造能力,更有可能被纳入战略项目体系,从而受益于审批提速和政策协调机制。再次,在供应链高度集中的领域,中国企业可能面临来自“降低依赖风险”政策导向的间接影响。
总体来看,《工业加速器法案》通过战略项目机制、审批提速安排、国家援助框架以及供应链风险评估制度,构建了一个以强化欧盟内部工业能力为核心的政策体系。它并未设定明确的本地化比例强制要求,但通过制度设计,将政策资源优先配置给有助于提升欧盟境内制造能力的项目。对中国产业的影响并非直接排除,而是竞争规则的重塑:未来能否持续深度参与欧盟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是否参与欧洲本地产业布局以及如何适应欧盟产业政策导向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