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解读:《山东省标准化条例(送审稿)》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9-12-27 发布人:

按照省政府、省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安排,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了2019年我省一类立法项目。2019年3月,根据省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和要求,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名称修改为《山东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年初工作启动以来,在省司法厅和省人大法工委立法二处的具体指导下,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和规定程序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起草完成了《山东省标准化条例(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全面启动标准化工作改革。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将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标准助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在此背景下,2017年11月4日,国家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1995年12月14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先后进行了四次修订,对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12年以来,我省积极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不断加大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力度,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用产品质量标准化和认证推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7号)、《关于推进“山东标准”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47号)、《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2018年3月,国务院批准我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后,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鲁政发〔2018〕125号),成立了省长为组长的山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建立了协调推进机制,全面深化我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省共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127项、国家标准6398项、行业标准9757项,发布实施地方标准3508项,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59个,建设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488个、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735个。标准化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更加注重经略海洋、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工作中发挥了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有效支撑产品质量提升、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修订必要性

(一)构建新型标准体系,服务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起草《条例》是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随着新旧动能转换深入推进,各种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迫切需要先进标准的引领。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向往,标准化工作需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创新技术和科技成果向先进标准转化,扩大先进标准的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为山东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二)巩固我省标准化改革成果,完善法制保障体系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我省积极推进标准化领域改革创新,突破原《标准化法》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内容,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试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团体标准建设试点、标准实施评估制度试点等。特别是2018年国务院批复山东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之后,我省积极创新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标准化政策措施,在标准化工作诸多领域的创新成为全国标准化建设的典范,为全国标准化工作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通过起草《条例》,有必要将我省标准化改革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或成果固化下来,形成法治保障体系。

(三)坚持法制统一,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对标准的范围、分类、标准化的工作机制等内容作了大幅度修改,增加了培育团体标准、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推动标准化试点建设等新内容,而且对强制性标准管理、部门职责、标准监管等规定与我省现行《办法》不一致,有必要尽快修订我省《办法》,完成起草《条例》。

三、修订过程

自列入省人大法工委2019年一类立法项目之后,我局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推进标准化综合改革、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制定了《条例》起草工作推进方案,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办法》领导小组,组建了《条例》起草工作组,认真总结《办法》贯彻实施情况和我省标准化改革实践经验成果,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照国家、省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推进标准建设的最新要求,依照新《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完成了草案初稿。初稿完成后,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等提前介入,同我局组成了联合工作小组,从源头上保证《条例》质量。联合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起草过程中,先后2次征求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分别在省局、烟台、青岛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现场调研会、重点问题论证会,同时,还分别向社会、省发改委等省直34个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充分吸纳全系统、各行业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知名专家意见,并搜集整理、参照学习上海、浙江、江苏等省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对《条例》反复修改完善,2019年10月完成了《条例》送审稿。

四、修订主要思路和原则

一是突出山东特色、坚持创新突破。立足我省标准化改革实际,把经我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固化。

二是突出质量第一、坚持效益优先。标准是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的发展离不开先进标准的支撑,《条例》修订从立法宗旨到制度设计都紧密衔接高质量发展这一理念。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针对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各项制度,对《条例》进行了整体性、框架性的设计。

四是紧密衔接上位法、坚持法制统一。《条例》修订立足于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要求,更加有效地衔接《标准化法》的贯彻实施。

五、修订主要内容

本《条例》共包括总则、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监督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三十八条内容。与原《办法》相比,《条例》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修改和补充完善。

(一)删除了部分条款。对企业罚没款、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等不符合新《标准化法》要求以及对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应进行行政部门审查、政府部门审核批准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等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内容,予以删除。

(二)修改了部分条款。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地方标准的性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对企业实施标准的监督检查做了重点修改。

(三)新增了部分内容。增加了政府职责,包括协调机制、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工作表彰奖励、标准化示范试点等;增加了对团体标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级地方标准的要求,增加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服务的要求,此外,还增加了“领跑者”标准、企业联合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等新概念、新内容,拓展了标准化工作领域。

六、主要创新点

(一)完善标准创新机制,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制度保障。

1、提出了推进实施“领跑者”标准的管理制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重点解决产业转型升级中先进标准的缺失问题,加快建立先进标准的供给机制,以先进标准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这是我省自2016年承担国家 “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建设及试点任务以来,取得的重要成果并得到了国家标准委的认可。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全面推进该制度的实施。

2、提出了企业联合标准的建设要求。《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鼓励企业为提升产品或服务质量,组织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联合标准。企业联合标准是同行业企业或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为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联合制定并共同使用的企业标准。这对于相关行业、企业共同推进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引入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度。《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这是对先进技术发展过程中,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借鉴国家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依托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满足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的发展需要,有利于科技创新技术及时推广应用。

(二)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活力。《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定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作为个人职称评定的依据;规定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正式将技术标准作为单独序列纳入省科技进步奖。

(三)建立标准实施机制建设,解决标准“重制定轻实施”问题。为更好地解决以往标准“重制定轻实施”的问题,《条例》在地方标准的立项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标准复审、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要求都做了明确规定。按照“谁提出、谁实施”的原则,《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通过完善地方标准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评估复审等闭环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确保标准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和及时复审修订。

(四)改革标准供给机制,推动形成多层次的新型山东标准体系。按照建设以国际标准为引领、国家标准为基础、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新型山东标准体系的要求,《条例》严格限定了地方标准范围,将省地方标准严格控制在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公共职能范围之内,为市场标准预留空间。明确大力支持先进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着力激发市场标准活力。《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支持社会团体制定满足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联合标准,支持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领跑者”标准等。

(五)突出服务职能,构建便利多元、有序开放的标准化工作环境。《条例》规定了政府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责,包括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支持企业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加强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培训等。《条例》还规定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要求,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文本,应当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提供便利的信息查询功能,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